可以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嗎
小編:艷芬 552閱讀 2020.10.12
一、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終止條件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能自由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是法定的,當事人不得約定。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
(1)按照勞動保障部勞社廳函[2001]280號文件規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文)廢止后,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以《規定》廢止時間(2001年10月19日)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后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1個月,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后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2)對于國有企業改制的,企業中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按照省勞動保障廳蘇勞社法[2002]2號文規定: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企業中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后生活補助費支付問題,仍按勞社廳函[2001]280號文有關規定執行。
(3)國有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的計發標準,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勞動合同是否享受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由于《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辦法》已于2002年5月12日廢止,現按省人大法制工作委蘇人法工函[2002]43號文新的政策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能自由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是法定的,當事人不得約定。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
(1)按照勞動保障部勞社廳函[2001]280號文件規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文)廢止后,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以《規定》廢止時間(2001年10月19日)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后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1個月,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后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2)對于國有企業改制的,企業中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按照省勞動保障廳蘇勞社法[2002]2號文規定: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企業中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后生活補助費支付問題,仍按勞社廳函[2001]280號文有關規定執行。
(3)國有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的計發標準,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勞動合同是否享受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由于《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辦法》已于2002年5月12日廢止,現按省人大法制工作委蘇人法工函[2002]43號文新的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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