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內辭職是怎樣的
小編:艷芬 141閱讀 2023.04.13
問:是這樣子的:我今年6月份工作在一個事業單位,后來由于種種原因在11月份離開了此單位.12月中旬的時候找了一個公司,規模不大,也就100多一點點!下周一叫我開始3個月的試用期.我想問一下,如果我在試用期內提出走人?有什么影響嗎?會放我走嗎?另外,我已經和公司簽署了保密協議,不知道這個協議會限制我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痹囉闷诮獬恍枰魏窝a償。同時你還需要知道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單位約定完保密協議時,必須約定經濟補償事項,如沒有約定,保密協議無效。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單位約定保密協議的人應該是上述人員,試用期人員不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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