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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習協議可以簽訂多久

            小編:啊南 3790閱讀 2021.03.08

            一、實習協議一般簽多久

            實習協議是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實習單位的實際工作進行實踐學習,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實習協議一般簽多久,往往都是由實習生和用人單位自行協商,但是在實踐中一般不會超過一年。

            二、簽訂實習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實習期間簽訂的實習合同一般認為是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

            2、勞務合同歸《民法典》調整,而勞動合同才歸《勞動法》、《勞動合同》調整。

            3、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平等民事主體間的關系,而非具有不平等性的勞動關系;

            4、如果違約的話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而非勞動法上的責任。

            5、還有如果要走人的話,協商一致當然沒有問題。如果單位要求根據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話,實習生還是需要承擔的,具體根據合同內容而定。

            6、因為不受勞動法調整,實習津貼可以雙方協商,不需遵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實習生解除協議,單位也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費用。

            三、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

            ??1、試用期和實習期的定義不同

            ??試用期是指在正式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同時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為的是讓雙方有一個選擇和適應的過程。實習期是為了熟悉某項技能而存在的,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實習期內雙方簽訂的是實習協議,而不是勞動合同。

            ??2、試用期和實習期的主體不同

            ??實習期只適用于在校學生,而試用期是適用于所有即將就業的勞動者。

            ??3、試用期和實習期的期限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實習期一般為約定工時的30-60天,但這段時間根據個人的實習情況,或單位組織的不同也有所不同。

            ??4、試用期和實習期的權利義務不同

            ??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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