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適用范圍的規定
小編:艷芬 380閱讀 2023.04.13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適用范圍的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全國總工會副主席、書記處書記、黨組成員張*平在做客某論壇時,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進行解讀,與網友在線交流。在談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與1988年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比,在內容上有哪些調整時,張*平說,特別規定擴大了適用范圍,覆蓋到女農民工。
張*平表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適用范圍,在原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之外特別增加了個體經濟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包括女農民工。
相關知識:
女職工孕期待遇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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