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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保護規定

            艷芬 698閱讀 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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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職工有哪些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女職工有哪些特殊勞動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殊規定》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頒布實施有什么重要意義

            第一、它體現了黨和國家關心愛護女職工的一貫政策。1925年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的經濟斗爭決議案中就對女工的勞動保護做出明確規定,新中國成立后我們黨又制定了一系列保護婦女的政策和法令,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體系?!短貏e規定》的頒布實施更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女職工權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視和與時俱進,體現了堅持民生為重、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

            第二、它體現了對女職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視。女職工在肩負著參與國家社會經濟建設重任的同時,還承擔著人類繁衍下一代的社會責任。加強對女職工勞動過程中的特殊保護,對于保護女職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證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第三、它有利于保護和調動女職工的積極性。女職工是工人階級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特別規定》的頒布實施,有利于保護女職工的平等就業、職業安全和生命健康,對于進一步激發女職工參與經濟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第四、它有利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和諧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貫徹落實《特別規定》,促使企業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既可增強職工對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又解除了女職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

            最新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9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在法律上為保護女職工提供了依據,同時也制定了處罰用人單位的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如何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9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特別歸納:

            侵害女職工權益的處罰: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上述介紹我們可以知道法律規定了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勞動范圍,在法律上為保護女職工提供了依據,同時也制定了相關處罰用人單位的規定。

            國家對鄉鎮企業勞動保護、勞動安全有哪些規定

            國家對鄉鎮企業勞動保護、勞動安全有哪些規定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章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主要內容是: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6)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7)女職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險。

            勞動安全設施

            第九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工勞動保護

            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女職工產假假期的規范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的女職工產假為90天,《勞動法》規定為“不少于90天”。根據征求意見的情況,從有利于女職工身體恢復和母乳喂養的角度,《規定》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關于“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產假”的規定,將生育產假假期延長至14周(即98天)。

            對女職工流產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僅原則規定“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實踐中各用人單位掌握的休假時間長短不一。為保障流產女職工的權益,《規定》參照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于流產假的檔次劃分,明確了流產產假,規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6周)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適用范圍的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適用范圍的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全國總工會副主席、書記處書記、黨組成員張*平在做客某論壇時,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進行解讀,與網友在線交流。在談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與1988年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比,在內容上有哪些調整時,張*平說,特別規定擴大了適用范圍,覆蓋到女農民工。

            張*平表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適用范圍,在原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之外特別增加了個體經濟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包括女農民工。

            相關知識:

            女職工孕期待遇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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