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小編: 24閱讀 2023.08.30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勞動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特別是對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刑事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里所說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癥。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后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上述3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法》第31條似乎規定了勞動者絕對的辭職權,但實際上,理解《勞動法》第31條應結合《勞動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秳趧臃ā返?7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勞動合同期限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屬違約行為,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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