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工廠搬遷員工補償標準
小編: 34閱讀 2023.08.30
??1、工廠搬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2、因工廠搬遷,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發生了變化,但是勞動者不愿意隨遷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公司辭退員工不需要賠償的情形有哪些???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公司搬遷可以直接解散員工嗎???公司搬遷,超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范圍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愿意到新地點去工作的,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到新地點繼續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東莞工廠搬遷員工補償標準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小編提醒您,由于公司搬遷的新地址,對其工作人員發生了巨大的改變,這時候公司就應該與工作人員進行協商,確定可以去新地址工作的,就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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