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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個人勞務關系中的責任

            艷芬 327閱讀 2023.08.15

            【導語】: 勞務關系(Service Relations) 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該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適用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什么是勞務關系?

            勞務關系(service relations),是指提供勞務的一方為需要的一方以勞動形式 勞務關系相關圖書提供勞動活動,而需要方支付約定的報酬的社會關系。勞務關系由《民法典》和《民法典》進行規范和調整,建立和存在勞務關系的當事人之間是否簽訂書面勞務合同,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該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適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典》。勞務關系、勞務合同是一種顧名思義的通俗稱呼,在《民法典》中是沒有這類名詞的。屬于承包勞務情形的勞務合同,似可歸屬法定的“承攬合同”,屬于勞務人員輸出情形的勞務合同,似可歸屬法定的“租賃合同”。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沒有固定的格式,必備的條款。其內容可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自主隨機選擇條款,具體約定。

            個人勞務關系中的責任承擔

            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條規定了雇傭關系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民法作為私法,自然人應僅僅就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這是基本原則,對他人損害需要負責的是屬于特例,而雇傭人承擔侵權責任則屬于這種特例。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雇傭人僅僅對其選任的受雇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所以可以說某人雖說為他人提供勞務但不是為其選任,其接受勞務一方也不承擔侵權責任,受雇人應該是由雇傭人親自選定的,受雇人受雇傭人監督,守護傭人在雇傭人的監督下工作,而不論雇傭人是否行使了這種監督權,只要有監督權即可認定為雇傭關系成立。當然這種雇傭關系成立擔不是一定受雇人發生損害雇傭人就一定要承擔責任,還必須是受雇人發生損害的事由是與受雇人從事的職務工作有必然的因果關系,雇傭人才需要承擔受雇損害的責任,如何確定受雇人是否在雇傭人的監督之下,以及受雇人從事職務行為的是認定責任的關鍵一般認定原則:所謂職務范圍應該指的是一切與雇傭人命令受雇人執行職務就一般常識認為合理的有關聯的事務,為職務范圍內的事務,這中事務是與雇傭人命其辦理事務有內在的關聯,是作為雇傭人可以預見實現可以加以防范的事務。 確定了一般原則之后我們在實務當中還會遇見各種特殊的類型: 1、受雇人行為的時間地點,這個因素對是否認定職務范圍有著關鍵作用,行為需是勞務的時間和地點。當然并不是所有的在勞務時間地點以外的行為均不是職務行為,還要看是否與職務有內在的關聯。2、受雇人借職務之便為侵權行為如何認定雇傭人是否承擔責任,根據王利明先生的觀點是受雇人利用職務的機會行為與職務有內在的關聯,即可以認定為是職務行為,之外即認定為非職務行為。3、受雇人的行為違反雇傭人禁止的事務如何認定,一般來說要區分禁止的事務是禁止職務的范圍還是禁止該職務內行為方式,如果是前者一般來說雇傭人則不需要承擔責任,后者雇傭人則是要承擔責任的。4、受雇人在執行職務行為是處理私事以及無故繞道行走雇傭人是否承擔責任,還是要看是否與執行的職務有內在關聯,還是純粹的為個人利益,有關聯就為職務行為,無關聯則不認定為職務行為。5、受雇人的故意侵權行為,受雇人是否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就看是否是和職務有內在的關聯,若有內在的關聯即使是受雇人的故意行為雇傭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個人勞務損害賠償責任及法律適用

            個人勞務損害賠償責任及法律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前半段規定了“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焙蟀攵我幎恕疤峁﹦趧找环揭騽趧兆约菏艿綋p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逼淝鞍攵我幎ǖ南鄳熑?,應包括下列情形:(一)提供勞務一方造成勞務關系以外第三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方承擔全部責任;(二)提供勞務一方造成勞務關系以內的其它勞務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方承擔全部責任;(三)對勞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或勞務關系以內的其它勞務人受到的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提供方有重大過失的,接受勞務方承擔責任后,有追償權。其后半段規定的相應責任,應包括下列情形:(一)接受勞務一方因過錯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由提供勞務方負全部責任;(二)提供勞務方因自己的過錯造成自己損害的,由自己承擔全部責任;(三)對提供勞務一方受到的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接受勞務方和提供勞務的雙方均有過錯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確定賠償責任④。關于第三人致提供勞務一方損害賠償問題?!肚謾嘭熑畏ā返谌鍡l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相比,未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從事勞務過程中遭受第三人損害的相應責任。對此情況下的法律適用,不能援引《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為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第三人有特別的含義,僅指以名義侵權人為媒介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此條第三人與《侵權責任法》中的其它第三人,語義相同而立法含義不同,在立法技術上,不能不說有缺陷),而應引用《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條款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钡囊幎ê偷诙鶙l“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钡囊幎?。同理,應分別有償與無償個人勞務關系,援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和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關于承攬人致第三人和自己損害的責任問題。定作人和承攬人之間的關系,應為承攬合同關系。定作人和承攬人,雙方均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但二者的關系相對獨立,不像用人單位和其它工作人員或者個人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之間的關系那么緊密,承攬人相對于工作人員和提供勞務一方,獨立地不受支配地依靠自己的技術、設備、場地,完成口頭或書面承攬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的關系,既不屬于勞務關系,也不屬于勞動關系,按合同風險自負原則,對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和自己造成損害的,定作人不負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選任有過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此,可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十六條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的規定處理。

            個人勞務關系的法律含義

            個人勞務關系的法律含義《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中“個人勞務關系”,屬于法條中的核心詞語。有人認為,個人勞務是指在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方之間的特定關系,主要表現為提供勞務一方在受雇期間所實施的行為,直接為接受一方創造經濟效益以及其它物化利益,接受勞務一方承受這種利益,提供勞務一方據此得到報酬②。與第三十五條文對照,該觀點將個人勞務關系僅限于有償個人勞務關系,有將第三十五條個人勞務關系限縮和窄化之嫌。筆者認為,理解第三十五條文的個人勞務關系,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一)應相對于用人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的關系,從勞務雙方的主體資格上把握?!肚謾嘭熑畏ā返谌臈l前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逼渲械挠萌藛挝恢黧w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雇工在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私人企業、合伙經營組織和其它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主體包括:公務員、事業單位聘任制人員以及上述用人單位的一般工作人員和臨時雇用人員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為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短期勞動合同,可以幾天、幾月)。反之,不屬于上述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主體資格范圍的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則為個人勞務關系。亦即接受勞務方一般不具有受勞動法調整或公務員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或不具有工商登記資格和社團法人登記資格。如個人之間、家庭與個人之間、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個人、個體工匠與學徒、幫工之間,為個人勞務關系。(二)從勞務關系內容上把握。提供勞務一方的勞務行為其目的是否為接受勞務一方創造經濟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接受一方是否承受這種利益。至于其勞務行為實際上是否為接受一方帶來利益,應在所不問。(三)屬于履行勞務職責范圍內的行為。即提供勞務一方的勞務行為不存在以下情形:(1)超越職責行為;(2)擅自委托行為。未經接受一方授權,擅自將自己應做的事務委托他人去辦;(3)違反禁止行為。接受勞務一方明令禁止提供勞務一方不得為之而為之的行為;(4)借用機會行為。提供勞務一方利用勞務方便趁機處理私事的行為。以上四種非勞務職責范圍內的行為造成損害,接受一方應不負責任。(四)依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眰人勞動關系中的勞務可以為無償。(五)個人勞務關系雖為個人雇用,但不屬于承攬合同關系。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之間的關系主要為,(1)勞務行為受接收方支配或指揮、安排、控制、監督;(2)勞務僅是提供一方使用自己的勞力或個人技能;(3)勞務過程中的勞動工具和工作場地,由接受一方提供;(4)勞務事項不屬于加工、定做、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事項。綜上,個人勞務關系的含義可以表述為,個人勞務關系是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一方之間的特定關系,主要表現為提供勞務一方從事勞務職能范圍內的行為,目的為接受勞務一方創造經濟利益或者其它物化利益,接受勞務一方承受這種利益,提供勞務一方得到相應報酬或無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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