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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會保險法的調整對象

            艷芬 705閱讀 2023.04.14

            【導語】: 小編在社會保險法的調整對象專題為您整理了關于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社會保險法堅持的立法原則的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更多的疑問,也可以咨詢專業人士獲得了解。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制定本規定。第一章關于基本養老保險第一條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第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第三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第四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后,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辦理。第五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執行。第六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第二章關于基本醫療保險第七條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第八條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范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第三章關于工傷保險第九條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第十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第十一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第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和護理等待遇的規定執行。第四章關于失業保險第十三條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第五章關于基金管理和經辦服務第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準,依照《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的規定執行。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一)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信息;(二)涉及個人權益的信息。第六章關于法律責任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后,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擔保并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不影響其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情形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查處:(一)將應征和已征的社會保險基金,采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規定征繳、入賬的;(二)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以外的賬戶的;(三)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四)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占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五)將社會保險基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的;(六)違反國家規定的投資運營政策的。第七章其他第二十七條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后繼續處理。第二十八條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第二十九條2011年7月1日后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按照社會保險法和本規定執行;對2011年7月1日前發生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關于基本養老保險

            第一條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第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第三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第四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后,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辦理。第五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執行。第六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第二章關于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第八條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范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關于工傷保險

            第九條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第十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第十一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第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和護理等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關于失業保險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第五章關于基金管理和經辦服務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準,依照《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的規定執行。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一)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信息;(二)涉及個人權益的信息。

            第六章關于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后,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擔保并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不影響其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情形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查處:(一)將應征和已征的社會保險基金,采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規定征繳、入賬的;(二)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以外的賬戶的;(三)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四)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占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五)將社會保險基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的;(六)違反國家規定的投資運營政策的。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七條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后繼續處理。第二十八條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第二十九條2011年7月1日后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按照社會保險法和本規定執行;對2011年7月1日前發生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社會保險法出臺實施,對社會保險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支持的作用。在此之前,社會保險制度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使其缺少明確的價值取向,降低了對人們合法社會權益的保障。

            簡介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67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1]》(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制定以下規定。

            第一章關于基本養老保險

            第一條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后,按照此規定第二條辦理。

            第五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執行。

            第六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同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第二章關于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條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范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關于工傷保險

            第九條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和護理等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關于失業保險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第五章關于基金管理和經辦服務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準,依照《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個人權益的信息。

            第六章關于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后,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擔保并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此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不影響其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情形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查處:

            (一)將應征和已征的社會保險基金,采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規定征繳、入賬的;

            (二)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以外的賬戶的;

            (三)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占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

            (五)將社會保險基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的投資運營政策的。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七條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后繼續處理。

            第二十八條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2011年7月1日后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按照社會保險法和此規定執行;對2011年7月1日前發生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此規定2011年7月1日施行。

            社會保險法體現立法進步7月1日起施行

            首部《社會保險法》將于2011年7月1日實施。這部法律突出了參保人員的合法權利,在保險制度的設計和實施方面,始終以保護參保人的權利,以提供政府服務為重點,很多具體制度的設計都是要保護參保人的權利。諸多內容體現出對參保人權利更加全面的保護。

            異地就醫寫入法律

            異地就醫難給群眾帶來了很多不便,使得擔心生病甚至成為目前很多異地居住退休職工的“心病”。有專家指出,異地就醫難問題的存在,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異地就醫報銷醫療費難,影響了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待遇,應當予以規范。

            社會保險法的出臺有望扭轉這一局面。該法第29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此外,社會保險法還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可以“險隨人走”。

            法律第19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32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52條規定: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參保人可查繳費記錄個人信息受到保護

            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直接關系著參保人能否享受社會保險以及所能享受到的權益大小,因此,繳費信息對參保人至關重要。為了進一步保護參保人的知情權,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另外,在近年來頻現個人信息被泄露情況的背景下,在社會保險法草案審議過程中,有常委委員提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安全是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掌握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大量信息,對于這些信息,應當保密,不得泄露。

            為此,社會保險法第92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堅持的立法原則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事業發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特別是關于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等帶有根本性、管長遠的基本方針,關于社會保險要獨立于用人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管理服務社會化以及加強基金管理監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體現。

            二是使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確立的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框架,把城鄉各類勞動者和居民分別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努力實現制度無缺失、覆蓋無遺漏、銜接無縫隙,使全體人民在養老、醫療等方面有基本保障,無后顧之憂。

            三是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適應?!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從中國基本國情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在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險制度上,優先體現公平原則,做出適當的普惠性安排,通過增加政府公共財政投入,加大社會財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兩極分化,促進社會和諧;同時體現激勵和引導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適應,把繳費型的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核心制度。

            四是確立框架,循序漸進?!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面總結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實踐經驗,借鑒世界各國社會保險的有益做法,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體系建設的總體框架、基本方針、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同時,基于中國社會保險體系建設正處在改革發展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需要繼續探索和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也保持了必要的靈活性,作出了一些彈性的或授權性的規定,為制度完善和機制創新留出了空間。

            社會保險法的調整對象有哪些

            社會保險法調整對象包括:

            1.社會保險管理關系,指在確定社會保險管理體制過程中形成的各種關系,包括國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國家其他彳亍政機關之間的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之間的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公民之間的關系,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高層、中層、基層之間及社會保險決策和立法主管機構與其體經辦機構之間的關系,等等。

            2.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和運作關系,指在社會保險基金籌資和運作過程中形成的各種關系。如國家、用人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社會保險費用的關系,在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運作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之間形成的關系,等等。

            3.社會保險給付關系,社會保險的任何項目都只有通過給付關系的調整才能得以實施。

            4.社會保險爭議調解、仲裁和訴訟關系,指社會保險各平等主體間在發生由社會保險項目的實施而引起的爭議的調解、仲裁和訴訟過程中所形成的關系。

            5.社會保險監督關系,指在監督社會保險實施過程中形成的關系,包括司法監督關系、行政監督關系、社會監督關系等。

            社會保險法解讀

            社會保險法在總則中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同時明確,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保險法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考慮到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險正處于試點階段的實際情況,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繳費不足十五年也可以轉移接續

            按照現行做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為十五年,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十五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據此,基本養老保險必須連續繳費,而且還要繳滿十五年,否則就只能領取一次性待遇,把個人繳納的8%還給個人。對于那些因為種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公眾,很難指望老了以后能夠得到保障,這無疑偏離了國家建立養老保險的初衷。

            為此,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有關部門應建立異地就醫結算制

            醫療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比如異地就醫難的問題給退休后在異地居住的職工帶來很多不便,民眾迫切希望盡快解決。

            異地就醫難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異地就醫報銷醫療費難,影響了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大力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區域統籌,并建立異地協作機制,以便于確需異地就醫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結算。

            為此,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增加社?;鹣刃兄Ц兑幎?

            社會保險法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在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時,有公眾反映,如果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只能由自己承擔,不盡合理。

            為此,社會保險法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同時,社會保險法還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單位應按月公示繳納社保費情況

            社會保險費的征收關系到每位勞動者的利益,必須在法律中規定相應的強制措施,確保有關單位按時足額交納保費,履行法定義務。

            為此,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對于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

            社會保險法還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同時還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身份證號成為社會保障號碼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鄙鐣kU法規定,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法律強化對社?;鸬谋O督

            社會保險基金累積結存數額較大,又比較分散,為了確保百姓“保命錢”的安全,社會保險法加強了對社?;鸬谋O管,強化了對社?;鸬谋O督。

            在“社會保險監督”一章中,明文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一段時間以來,我國挪用社?;鸢割l發,為社?;鸬谋O管敲響了警鐘。對此,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于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為加強社會監督,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個人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此外,社會保險法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法的覆蓋范圍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國家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那各個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是什么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社會保險法的覆蓋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將中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了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具體是: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了中國城鄉全體居民。即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村居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未就業的居民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該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二,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被征地農民按照國務院規定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到用人單位就業的,都應當參加全部五項社會保險。對于未就業,轉為城鎮居民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繼續保留農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四,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也應當參照該法規定參加中國的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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